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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

2005/1/1 1:01:00 来源: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  GB 5526-85
Inspection of vegetable oils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gravity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植物油脂比重的测定。
1 液体比重天平法
1.1 仪器和用具
1.1.1 液体比重天平;
1.1.2 烧杯、吸管等。
1.2 试剂
1.2.1 洗涤液;
1.2.2 乙醇、乙醚;
1.2.3 无二氧化碳之蒸馏水;
1.2.4 脱脂棉、滤纸等。
1.3 操作方法
1.3.1 称量水:按照仪器使用说明,先将仪器校正好,在挂钩上挂1号砝码,向量筒内注入蒸馏水达到浮标上的白金丝浸入水中1cm为止。将水调节到20℃时,拧动天平座上的螺丝,使天平达到平衡,再不要移动,倒出量筒内的水,先用乙醇,后用乙醚将浮标、量筒和温度计上的水除净,再用脱脂棉揩干。
1.3.2 称试祥:将试样注入量筒内,达到浮标上的白金丝浸入试样中1cm为止,待试样温度达到20℃时,在天平刻槽上移加砝码使天平恢复平衡。砝码的使用方法:先将挂钩上的1号砝码移至刻槽9上,然后在刻槽上填加2号、3号、4 号砝码,使天平达到平衡。
1.4 结果计算
  天平达到平衡后,按大小砝码所在的位置计算结果。1号、2号、3号、4号砝码分别为小数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例如,油温、水温均为20℃,1号砝码在9处,2                     20
号在4处,3号在3处,4号在5处,此时油脂的比重d 为0.9435。
                 20
  测出的比重按公式(1)换算为标准比重:
20 20
比重(d ) = d × d ........................(1)
20 4 20 20
式中:d --油温20℃、水温4℃时油脂试样的比重;
4
20
   d --油温20℃、水温20℃时油脂试样的比重;
20
   d --水在20℃时的密度。水温20℃时水的密度为0.998230g/ml。
20
  如试样温度和水温度都须换算时,则按公式(2)计算:
20 t1
d =[d + 0.00064 × (t1 - 20)]dt2 .................(2)
4 t2
式中:t1--试样温度,℃;
     t2--水温度,℃;
  t1 d --试样温度t1、水温度t2时测得的比重; t2 0.00064--油脂在10~30℃之间每差1℃时的膨胀系数(平均值)。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0004,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四位。
2 比重瓶法
2.1 仪器和用具
2.1.1 比重瓶:25ml或50ml(带温度计塞);
2.1.2 电热恒温水浴锅;
2.1.3 吸管:25ml;
2.1.4 烧杯、试剂瓶、研钵等。
2.2 试剂
2.2.1 乙醇、乙醚;
2.2.2 无二氧化碳之蒸馏水;
2.2.3 滤纸等。
2.3 操作方法
2.3.1 洗瓶:用洗涤液、水、乙醇、水依次洗净比重瓶。
2.3.2 测定水重:用吸管吸取蒸馏水沿瓶口内壁注入比重瓶,插入带温度计的瓶塞(加塞后瓶内不得有气泡存在),将比重瓶置于20℃恒温水浴中,待瓶内水温达到20±0.2℃时,取出比重瓶用滤纸吸去排水管溢出的水,盖上瓶帽,揩干瓶外部,约经30min后称重。
2.3.3 测定瓶重:倒出瓶内水,用乙醇和乙醚洗净瓶内水分,用干燥空气吹去瓶内残留的乙醚,并吹干瓶内外,然后加瓶塞和瓶帽称重(瓶重应减去瓶内空气重量,1cm**3的干燥空气重量在标准状况下为0.001293g≈0.0013g)。
2.3.4 测定试样重:吸取20℃以下澄清试样,按测定水重法注入瓶内,加塞,用滤纸醮乙醚揩净外部,置于20℃恒温水浴中,经30min后取出,揩净排水管溢出的试样和瓶外部,盖上瓶帽,称重。
2.4 结果计算
  在试样和水的温度为20℃条件下测得的试样重(W2)和水重(W1),先按公式(3)计算比重(d20/20):
  20   W2
比重 d = ─── .....................................(3)
  20   W1
式中:W1--水重量,g;
   W2--试样重量,g;
20
  d ──油温、水温均为20℃时油脂的比重。
20
  换算为水温4℃的比重以及试样和水温都须换算时的公式同式(1)和(2)。
3 一定温度下水的密度
  一定温度下水的密度见下表: 水的密度表

温度,℃ 密度,g/ml 温度,℃ 密度,g/ml
0 0.999868 20 0.998230
4 1.000000 21 0.998019
5 0.999992 22 0.997797
6 0.999968 23 0.997565
7 0.999926 24 0.997323
8 0.999876 25 0.997071
9 0.999808 26 0.996810
10 0.999727 27 0.996539
15 0.999126 28 0.996259
16 0.998970 29 0.995971
17 0.998801 30 0.995673
18 0.998622 31 0.995367
19 0.998432 32 0.99505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修吾、杨浩然、吴艳霞、吕桂芬。

国家标准局1985-11-02发布 1986-07-01实施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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