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知识资料 > 实用资料 > 政策法规 > 中国法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5/1/1 1:01:00 来源:网友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1993年7月2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业技 推广体系   第三章 农业技 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农业技 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 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 尽快应用 於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 ,是指应用於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 成果和实用技 ,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 ,农副 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 ,农业机械技 和农用航空技 ,农田水利、土壤改良 与水土保持技 ,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 ,农业气象技 以 及农业经营管理技 等。                            本法所称农业技 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 把农业技 普及应用於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 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技 的 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第四条 农业技 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於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 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 ,鼓励和支 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 。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 ,促进农业技 推广的国际 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 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 单位 取措施,促进农业技 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 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  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 推广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 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 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 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 行 政部门对农业技 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农业技 推广体系   第十条 农业技 推广,实行农业技 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 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 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 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 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 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 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 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 、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 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 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 人员的农业技  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技 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 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  水平。   第十三条 村农业技 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 人员,在农业技 推广机构的 指导下,宣传农业技 知识,落实农业技 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 服务 。           推广农业技 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进行应用示范。             国家 取措施,培训农民技 人员。农民技 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 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 职称,并发给证书。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 推广服务组织和农 民技 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业技 推广工作外,应当 向社会开展农业技 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 农业技 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 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 推广的职业技 教育和农业技 培训, 提高农业技 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 素质。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农业技 教育。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 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 ,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 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它们在推广农 业技 中的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 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推广农业技 应当制定农业技 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 推广项目 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计划,由农业技 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 行 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 问题列 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 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 位、该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第十九条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 ,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 先进性和适用性。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  ,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 。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 技 ,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县、乡农业技 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  知识,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 的能力。                      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 培训、 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 推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业技 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 ,除本条第二 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 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 转让、技  服务和技 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 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 保护。进行农业技 转让、技 服务和技 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农业技 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 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第四章 农业技 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 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 内应当保障用於农业技 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 ,筹集农业技 推广专项资金,用於实施农业技 推广项目。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於农业技 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 推广工作 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保持农业技 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 推广工 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 水平和实绩为主。   第二十五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 提取一定数额,用於本乡、本村农业技 推广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 农业技 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 的需要,可以开展技 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对农业技  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 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 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 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 地对农业技 推广人员进行技 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 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取措施,保障农业技 推广机构获得必 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 的试验、示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 推广机构有开展农业技 推广工作必要的 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 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 产不受侵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责任编辑:Techoo-6
 推荐阅读

电脑版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1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