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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2005/2/25 10:49:00 来源:网友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卫生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的要求、屠宰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和特殊条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252--2003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肉类屠宰加工注册企业Registered Abattoir &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以下简称企业)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3.2
    动物 Animal
    就本标准而言,是指供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
    胴体 Carcass
    放血、去毛、去皮或未去皮、去头蹄(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干。
3.4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将经检验检疫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高温、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5
    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ing
    在动物发生物理性损伤或严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问题后,由兽医下令进行的宰杀。
3.6
    肉类 Meat
    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3.7
    肉制品 Meat Product
    以肉类为主要原料制成并能体现肉类特征的产品(罐头除外)。
3.8
    肉类卫生 Meat Hygiene
    保证肉类安全、适合人类食用的所有条件和措施。
3.9
    食用副产品 Edible Offal
    除胴体肉以外的肉类。
3.10
    初级生产 Primary Production
    从动物饲养或捕获、运输到屠宰前的整个过程。
3.11
    宰前检验 Ante-mortem Inspection
    在动物屠宰前,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进行的检验。
3.12
    宰后检验 Post-mortem Inspection
    在动物屠宰后,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动物其他部分进行的检验。
3.13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SSOP)
    企业为了保证达到食品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控制生产加工卫生的操作程序。
3.14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
    对食品安全显著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4基本原则
    4.1肉类初级生产、屠宰、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的所有环节,应安全卫生和适合人类食用。
    4.2应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肉类卫生控制体系。
    4.3企业应建立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4.4从事肉类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4.5企业有遵守卫生法规要求,提供肉类卫生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义务。
    4.6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当肉类及其制品中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确保能追溯和撤回产品。
5初级生产
    5.1企业应对初级生产实施有效控制,确保供宰动物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5.2初级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至少包括:
    1)建立肉类卫生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系统;
    2)按规定实施疫病预防控制;
    3)按照计划实施残留监控;
    4)建立包括动物饲养、饲料加工和环境卫生的良好卫生规范(GHP),积极应用HACCP体系,并进行农产品认证;
    5)建立动物的识别系统,确保供宰动物的可追溯性;
    6)在饲料原料采购、加工、贮存、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生物、化学和物理性污染;
    7)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保证来源、成分清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8)饲养场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兽医的监督下生产;保证死亡动物和废弃物的处理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
    9)兽药及疫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10)饲养场应建立饲养日志,记录动物健康状况、饲养情况、兽药及疫苗的使用情况和消毒情况等内容;
    11)动物装运前应由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运输过程应避免粪便污染和动物应激反应或伤害,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6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6.1企业应建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交通方便,水源充足。
    6.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6.3屠宰厂应设有畜禽待宰圈(区)、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渗水、易清洗消毒的病畜(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6.4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6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6.7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 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和其他杂物。
    6.8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6.9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6.10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6.11屠宰厂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的专用门或通道。
    6.12屠宰厂的厂区应设有动物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及其相关设施。
    6.13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7车间及设备设施
7.1车间的一般要求
    7.1.1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防滑、坚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排水的坡度为1~2%,屠宰车间应在2%以上。
    7.1.2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靴消毒设施。
    7.1.3车间出入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7.1.4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便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装置以及防鼠网。排水系统的总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7.1.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具有弧度。固定物、管道、电线等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7.1.6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下斜约45°;车间门窗应采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7.1.7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和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7.1.8冷却或冻结间及其设备的设计应避免胴体与地面和墙壁接触。
    7.1.9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防止天花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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