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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指导:房产税务问答

2005/6/2 0:00:00 来源:房地产时报 
  问:我所在单位奖励我一套房产,我办理权证是否需缴纳契税?
  答:奖励的房产也要缴纳契税,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财政局。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本公司将开发的营业房(门面房)作为自己的办公用房,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目前,营业税有关税法尚未对“房产自用”作征税规定,为此,对房产公司自用房产,无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暂不征收营业税。

  问:员工住(租)房补贴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住房津贴应计入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公积金是否可以列支成本,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据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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