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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饮用期蒙骗消费者 一旦出事企业抵赖

2006/4/18 17:39:00 来源:网友
  保质期三种规定:一种是标明生产日期后,直接写明保质期的长度;第二种即是标明保质期至哪年哪月哪日;第三种则是标明最好在什么日期前饮用。

  时下不少食品包装既在不起眼处打上保质期,又显著地标上“最佳饮用期”,这是一种经营手法的改进还是涉嫌蒙骗?业界对此行为议论纷纷。而国内专家却认为,“最佳食用期”、“最佳使用期”应等同于保质期。

  “这盒饮料标出2006年8月30日前饮用最佳,那过了这个最佳饮用时期的饮料怎么办?”昨天,家住广州东山口的市民刘先生疑惑地问本报记者。记者昨日在广州一超市看到,牛奶、饮料等食品包装上标有“最佳食用期”的占了绝大多数,而最多的是常温牛奶。

  对此,有关乳业人士解释:“常温牛奶通过高温杀菌,保质期一般都在半年以上,所以标注额定的最佳饮用期,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善意的提醒。”然而也有人认为此种标注是推卸责任。广东省奶业协会副理事长王丁棉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食品标注最佳饮用期涉嫌蒙骗消费者,对企业自身的经营也没有什么好处。这也不能给消费者多少科学提示,反导致企业在使用过了‘最佳使用期’的原料被发现后仍有借口。”

  国家标准委员会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郝煜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食品的保质期的标注,我国规定有三种:一种是标明生产日期后,直接写明保质期的长度;第二种即是标明保质期至哪年哪月哪日;第三种则是标明最好在什么日期前饮用。这三种办法企业都可自由选择,但无论选择哪种都是明确的保质期限,一旦出事企业期望以此拒不认账绝对不行。”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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