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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

2009/4/13 13:16:00 来源:网友

    1 范围

    1.1    从事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称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CNAB-AC11、CNAB-AC12、CNAB认可规则及本文件的规定。

    1.2    本文件适用于CNAB对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和认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也适用于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对其HACCP认证工作的管理。

    2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构成本文件的条款。引用文件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9011:2002,IDT)

    CNAB-AC11:2002《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3号公告《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0)

    GB/T19080-2002《食品与饮料行业GB/T 19001-2000应用指南》(ISO15161:2001,IDT)

    3术语和定义

    CNAB-AC11、CNAB-AC12、 GB/T19000-2000 标准、GB/T19080-2002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安全:对食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被加工和(或)食用时不会伤害消费者的保证。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

    HACCP原理:适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进行危害分析与预防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关键控制点监控、纠偏行动、记录保持和验证程序七项原则。

    HACCP计划:根据HACCP原理制定的,确保在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范围中对显著危害进行控制的文件。

    HACCP体系:通过关键控制点控制相应食品安全危害的体系。

    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HACCP管理体系:识别、评估以及控制危害的体系,包括三个主要部分:管理、HACCP体系和SSM方案。

    安全支持性措施、SSM :除关键控制点外,为满足食品安全要求所实施的预防、消除或降低危害发生可能性的特定活动。

    注: SSM是组织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条件并根据其在食品链中所处阶段可能实施的具体计划,如:

    ——良好农业(含水产养殖)规范(GAP);

    ——良好操作规范(GMP);

    ——良好卫生规范(GHP);

    ——良好分销规范(GDP);

    ——良好兽医规范(GVP);

    ——良好零售规范(GRP)。

    SSM 方案 :控制已确定危害发生的安全支持性措施的实施和有效运行。

    注:SSM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包括工艺操作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等。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为达到食品安全要求而规定的活动及其顺序。

    危害分析:对危害以及导致危害存在条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的过程,以确定出食品安全的显著危害,因而宜将其列入HACCP计划中。

    控制:遵循正确程序且满足标准的状态。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SSMHACCP管理体系已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认定。

    HACCP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HACCP管理体系已经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认定。验证包括监视、审核、测量和评价等。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包括方法、程序、试验和其他评估的应用,以及为确定符合HACCP计划的监视。

    注1:“已验证”一词用于表示相应的状态。

    注2:认定包括下述活动,如:

    ——变换方法进行计算;

    ——将新设计规范与已证实的类似设计规范进行比较;

    ——进行试验和演示;

    ——文件发布前的评审。

 

    关键限值、CL:critical 区分可接收或不可接收的判定值。

    关键控制点、CCP:control 能够施加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消除某一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是必需的某一步骤。

    潜在危害:理论上可能发生的危害。

    显著危害:由危害分析所确定的,需通过HACCP体系的关键控制点予以控制的潜在危害。

    危害: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条件。

    原料:产品的构成材料,如初级产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包装材料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类似材料。

    食品安全事故:已放行的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后发生对身体危害的事件。

    不合格品回收:对已放行的食品中不合格品的召回和处理制度。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 组织

    4.1.1 认证机构符合CNAB-AC11:2002的2.1.2 e)款要求的委员会应含有具备HACCP基本知识的相关利益方代表,包括消费者、政府、获得HACCP认证的组织等,委员会应有能力审议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有关的议案。

    4.1.2 认证机构符合CNAB-AC11的2.1.2 j)款要求,认证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HACCP审核员,每个认证范围的中类(见附录1)有不少于2名相应专业的审核员,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审核员。管理审核方案的人员和专业能力评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包括具有食品专业以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HACCP原理与应用的基本知识。

    4.1.3 认证机构应有对申请和获得HACCP认证的组织的生产和(或)加工、过程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实施验证的能力。

    4.1.4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分类表”建立并实施HACCP认证范围管理程序。

    4.1.5 认证机构应建立HACCP认证管理和审核用文件,包括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程序文件和(或)作业指导文件。

    4.1.6 认证机构应明确规定批准和保持HACCP认证的条件,包括组织具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组织应在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和实施SSOP基础上建立并有效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妥善的处理措施。

    4.1.7 认证机构应要求获得HACCP认证的组织建立程序,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HACCP管理体系变更的最新信息,通常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

    2)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SSOP的主要变更;

    3)HACCP计划的变更;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

    5)其他重要信息。

    4.2 认证人员

    4.2.1 认证机构应规定HACCP审核员的能力和资格准则,其中审核员素质和通用的知识与技能应满足GB/T19011-2003--ISO19011:2002中的相关要求。

    4.2.2 认证机构应规定HACCP审核员的特定知识和技能要求,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HACCP原理和应用;

    3)食品生产全过程和工艺的知识。

    4.2.3为满足审核能力要求,认证机构应规定HACCP审核员需要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通常为:

    1)通过以下培训:

    ─ SSOP,HACCP原理与应用的相关知识;

    ─ 适用的法律法规;

    — HACCP认证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

    — 审核技巧、方法;

    ─ 案例分析。

    上述内容培训的总时间不应少于40个学时。

    2)大学以上学历,4年以上工作经历。

    在工作经历中,至少2年食品生产、加工、检验方面的工作经历,或经不少于4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与5次且至少10个人日的完整的HACCP审核经历。

    3)具有相应专业的HACCP审核员除满足本条款的1)、2)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在食品生产、加工方面的背景。具体要求为:

    ①食品及相关专业(如微生物、生物、兽医、畜牧、植保、化学等专业)毕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相应食品专业的生产、加工企业3年产品开发、技术、检验或质量管理经验;或

    b)相应食品专业的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3年技术、检验经验;或

    c)完成5次且至少10个人日完整的相应食品专业的以HACCP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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