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延续、变更、填写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一) 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 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集市中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贩。
(四) 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街头、集贸市场中有固定摊位和设施饮食摊贩。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样式按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统一要求执行;发放对象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四年。
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在许可证标题上增加“临时”字样。
第五条 同一宾馆、食品商场、超市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有多种食品经营方式或承包经营的,只需办理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但分属不同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学校内有两个以上的学校食堂独立经营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以下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一)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二)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三)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四)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的单位和企业。
重庆市卫生局应当将审批的食品卫生许可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前条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道、交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企业的旅游船、客船上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由地方企业注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庆长航卫生监督部门,船舶停靠码头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此类船舶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 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及内容。
(二) 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 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条件、办证程序、期限。
(四) 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五)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所需资料示范文本。
(六) 收费标准。
(七)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遵守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申请人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附表):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厨房面积150m2以上或接办100人以上集体宴席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
3、学校食堂;
4、含有现制现售或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单位,或经营面积800m2以上的食品经营单位。
(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和集体食堂可免除此项资料。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身份及资格证明。
(四)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五) 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形图或环境卫生说明资料;
2、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经营过程(或生产工艺)平面布局图及说明;
3、自备水源的,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卫生监测报告;
4、按预防性卫生监督要求,开展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提供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六) 卫生管理组织建立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食品卫生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个体工商户只提供根据经营特点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负责人设置情况)。
(七)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八) 食品生产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原料、辅料组成,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产品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卫生间、更衣、洗手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工用具洗涤消毒、车间垃圾处理、车间环境消毒等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示);
4、试制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以及生产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5、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人员、设备,开展的检验项目等;
6、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7、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的,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资料;
8、食品委托加工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书,受委托加工生产企业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证明(或相当于A级卫生条件证明)或食品生产GMP证书,受委托加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受委托加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应含有与委托产品相同生产工艺的食品类别)。
(九) 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以及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需提供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证明;利用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2、产品原料、辅料组成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3、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特点,提供相应生产设备、包装材料等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
4、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特点,提供相应防蝇、防尘、防鼠、更衣、洗手消毒、工用具洗涤消毒、车间垃圾处理、包装场所空气净化消毒等卫生设施的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5、产品质量标准;
6、连续三批试制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及生产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7、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 食品经营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根据经营特点和要求,相应更衣、洗手、防蝇、防尘、防鼠、防虫等卫生设施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2、城市营业面积300m2以上,乡镇营业面积200m2以上的食品经营单位,按GB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3、经营场所中如有食品现场加工的,提供产品原料、辅料组成,食品添加剂、产品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资料,以及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4、经营场所中如有餐饮服务的,提供所用食品添加剂、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以及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十二) 餐饮业及集体食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用食品添加剂、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2、根据厨房工艺要求和餐厅经营特点,相应更衣、洗手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宴席留样设备以及卫生间等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可在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中标注);
3、有空调装置的餐厅、饭馆,按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环境有关卫生检测报告。
(十三)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或用钢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三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如申请书或申请书附表内容和其它申请资料内容重复的,可不提供其它申请资料,或者不填申请书附表中相应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