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知识资料 > 实用资料 > 政策法规 > 食品法规 > 正文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5月施行

2009/5/11 15:01:00 来源:网友

  今年5月1日起,商务部颁布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也出台了《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无疑是主管部门今年工作的重点。

  《办法》重点规范“市场”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行业载体,因此《办法》规范的直接对象是“市场”,也就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据介绍,《办法》所规范的“批发市场”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副食品、茶叶等食品综合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食杂店、便利店、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等有食品零售的经营场所。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现场食品制作销售的经营条件等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其规范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商品可追溯体系和经销商的信用档案管理体系,从而完善食品流通行业自律机制,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办法》的核心条款是第七条,该条规定了市场应当建立的五项管理制度,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违规最高罚款3万

  对于《办法》的核心条款的规定,如市场必须履行的义务,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等,这些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回答,索证索票制度目前在杭州、南京、上海等地的农贸市场做得比较好。购销台账原本就是经销商经营中的日常工作,每个经销商都有自己的账本,本《办法》所说的购销台账制度就是要求经销商把台账如实记录完整,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办法》之所以在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就是为了给市场一定的时间调整改造,以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规定,市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除了行政处罚手段,《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此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积极推动作用。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此加强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Techoo-6
 推荐阅读

电脑版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1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