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知识资料 > 经营管理 > 食品营销 > 营销知识 > 正文

WTO经典案例:窝火的中美“双反案”(3)

2011/11/10 16:58:00 来源:搜狐网

  对于这些诉求,专家组逐个审理分项裁决,首先让中美双方就某一个核心问题陈述意见进行辩论,然后听取第三方的意见,再根据这些意见进行裁决。

  最后,专家组认定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如下几点:美国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视为公共实体是错误的;美国计算补贴的折抵方法有误;美国把国有银行贷款视为补贴是错误的;国有企业与其下游企业之间不存在补贴转移;“双反措施”是错误的;美国没有给予中国足够的调查问卷回复期限。

  同时,专家组也认定中国已经成功证明:美国把土地使用权视为补贴是错误的;美国在计算非公路用轮胎的补贴数额时方法有误;美国用美元的银行利息来衡量中国的利息补贴是错误的;美国的“可获证据方法”有误。

  尽管做了充分准备,就诉讼技巧而言,中国不乏失误之处。根据WTO争端解决规则,磋商阶段是必经阶段,起诉方必须在磋商阶段详细列明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凡是没有经过磋商的事项,专家组不予审理(除非这些事项与专家组的审理范围有必然联系)。

  遗憾的是,中国在磋商阶段没有明确把“双反措施”提出来。而美国紧紧抓住此点不放,称既然中国在磋商时没有提出此项,专家组就不能审理“双反措施”的合法性。结果中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去论证这只是一个失误,专家组应该审理,但还是被驳回了。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救济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实施“双反措施”,就有义务证明同时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不可能超过必要限度。只要中国提出这种“双反措施”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可能,举证责任就在美方。客观地讲,美国很难举证。

  然而,中国提出的论点是“在美国以非市场经济待遇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下,补贴的效果已经被抵消,不能再征收反补贴税”。倾销和补贴有非常复杂的关系,美国称中方的论点不成立,一下子把举证责任推到了中方。一番辩论之后,专家组认为中国的论证不充分,驳回诉求。

  针锋相对才是硬道理

  这场官司是国与国之间经济利益的较量,注定是一场持久战。

  按照规则,中美双方都可以对专家组的裁决提出上诉。但笔者认为,中国虽有上诉机会,但意义不是很大,因为上诉机构只审理专家组的法律适用,不审理专家组认定的事实问题。

  考虑到我们的产品正在事实上受到损害,中国无法放弃,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就某一个问题重新起诉。这在WTO诉讼历史上已经不乏其例。但诉讼在本质上一种受到侵害之后的被动救济,耗时费力。

  眼下最有效的办法,还对美国产品主动采取反制措施。中美都是有独立经济主权的国家,你对我采取“双反措施”,我为什么不能对你采取对等措施呢?WTO条约仅仅是一个有趣的游戏规则,能否胜出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严格遵守规则,而在于谁能娴熟地利用游戏规则达到自己的目的。

  主动进攻,总比被动防御要有效得多。


责任编辑:Techoo-6
 推荐阅读

电脑版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1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