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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卫生法

2013/1/23 14:10:00 来源:网友

日本食品卫生法

【目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第2条)

第2章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第3条~第7条之3)

第3章 器具及容器包装

(第8条~第10条)

第4章 标识及广告

(第11条~第12条)

第4章之2 食品食品添加剂公定书

(第13条)

第5章 检  查

(第14条~第19条)

第5章之2 指定检查机构

(第19条之2~第19条之16)

第6章 营 业

(第19条之17~第24条)

第7章 删 除

(第25条)

第8章 杂 则

(第26条~第29条之4)

第9章 罚 则

(第30条~第33条)

1947・12・24・法律233号  

修改1995     法律101号  

修改1997・11・21・法律105号--

修改1998・6・12・法律101号--

修改1999・7・16・法律 87号--

修改1999・7・16・法律102号--

修改1999・12・22・法律160号--

修改2000・5・31・法律 91号--

修改2002・8・7・法律104号--

修改2002・12・13・法律152号(未执行)(执行=3月内)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本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由于饮食原因引起的卫生上的危害,为提高和增进公众卫生做出贡献。

第2条 本法律中的食品指的是所有饮食品。但是,药剂法(1962年法律145号)规定的药品及医药以外的产品除外。

2 本法律中的食品添加剂指的是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或者是以食品加工或保有为目的,对食品进行添加、混合、浸润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而使用的物质。

3 本法律中的天然香料指的是从动植物中提取的物质或其混合物,且以食品着香为目的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4 本法律中的器具指的是餐饮用具、烹调用具以及其他用于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提取、生产、加工、烹调、贮藏、搬运、陈列、授受或者摄取、并且与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的机械、器具及其他物品。但是,农业及水产业当中用于食品提取的机械、器具及其他物品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5 本法律中的容器包装指的是将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装进或者包在其中、授受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时直接就可以提交的器具。

6 本法律中的食品卫生指的是以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为対象,与饮食相关的的卫生。

7 本法律中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指的是将厚生劳动省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包括输入输出装置。下同。)和根据第16条规定准备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使用的输入输出装置通过电信线路进行连接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

《修改》1999年法160

8 本法律中的营业指的是作为一种行业,进行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提取、生产、进口、加工、烹调、贮藏、搬运或销售,或者是器具或容器包装的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但是,农业及水产业的食品的提取业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9 本法律中的经营者指的是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2章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第3条 用于销售(包括销售以外的、以不特定或者多个人为对象的授予。下同。)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提取、生产、加工、使用、烹调、贮藏、搬运、陈列及必须在清洁且卫生的条件下进行。

第4条 下述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不得以销售(包括销售以外的、以不特定或者多个人为对象的授予。下同。)、或者用于销售为目的进行提取、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烹调、贮藏、或者陈列。

1. 腐败、或者变质或者未成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但是,被确认对于一般人的健康没有损害,适用于饮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不受此限。

2. 含有或者附着有毒、或者有害的物质、或者有此类嫌疑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但是,由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对人体健康没有损害的情况不受此限。

3.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有此嫌疑,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4. 由于不干净、混入或添加了异物以及其他原因,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修改》1999年法160

第4条之2 对于一般不用于饮食、且没有确证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物质,或者含有此物质的产品重新作为食品即将进行或已经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时,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可以禁止该产品作为食品进行销售。

《修改》1999年法160

第4条之3 关于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提取、生产、加工、烹调或贮藏、或者由特定的人提取、生产、加工、烹调、或贮藏的特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根据第15条第1项至第3项或者第17条第1项规定的检查结果发现相当数量的下列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或根据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认为可能含有相当程度的下列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厚生劳动大臣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和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认为十分有必要防止该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引发食品卫生上的危害时,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可以以告示形式禁止该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的提取、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或烹调活动。

1. 第4条各号列出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2. 第6条规定的食品

3. 与第7条第1项规定所规定的的规格不符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4. 运用不符合第7条第1项规定规定标准的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追加》2002年法104

2 厚生劳动大臣准备根据前项规定进行处理时,必须事先与相关行政机关的长官进行协商。

《追加》2002年法104

3 根据第1项规定处理完毕时,厚生劳动大臣基于与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申请、或根据需要,通过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认定该处理涉及的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没有引发食品卫生上的危害的可能性时,在听取在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可以以告示的形式解除该处理的全部或部分。

《追加》2002年法104

第5条 不得将患有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疾病、或有此嫌疑、或突然死亡的家畜(指的是牛、马、猪、绵羊、山羊以及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其他动物。下同。)的肉、骨头、乳汁、内脏及血液或者是患有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疾病、或有此嫌疑、或突然死亡的家禽(指的是鸡、鸭及火鸡以及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其他动物。下同。)的肉、骨头及内脏作为食品进行销售、或作为食品为了将之用于销售而进行提取、加工、使用、烹调、贮藏或者陈列。但是,相关职员确认突然死亡的家畜或家禽的肉、骨头及内脏对于人体健康没有损害、适用于饮食的情况不受此限。

《修改》1999年法160

2 对于家畜及家禽的肉、内脏以及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此类产品(以下称此项为“家畜的肉等”。),如果不是由出口国政府机构发行证明,且附上记载有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事项(以下此项称为“卫生事项”。)的证明书或其副本,以证明该产品非患有前项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疾病、或有此嫌疑、或突然死亡的家畜或家禽的肉或内脏以及此类产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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