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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2010版GMP困惑的思考

2013/2/19 13:25:00 来源:网友

“第21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可否理解为:“企业负责人可以与兼任质量受权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思考:

a、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b、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c、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d、企业负责人不应与兼任质量受权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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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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