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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2/20 14:28:00 来源:网友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能 

(一)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审批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遴选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拟订民族药(壮药、瑶药)质量标准。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指导市、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指导市、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四)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拟订全区食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和舆情管理工作,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任务和事项;负责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各专项工作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情况。

(七)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机构设置 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宣传、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等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

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协调和指导市、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相关工作;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和舆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和发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拟订自治区食安办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统计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对外交流合作事务。

(三)督查和应急管理处。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协调、指导、监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测和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承担审查和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

(六)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民族药(壮药、瑶药)标准并监管实施;初审非处方药目录;承担审核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核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核准工作。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承担药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审批药品广告和药品违法广告监测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承担特殊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十)稽查处。

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抽验工作,并发布质量公告。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执业药师、驻店药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涉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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