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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宣传手册

2013/3/4 14:34:00 来源:网友

进出口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指那些?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①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②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③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①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②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③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④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⑤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⑥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3.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①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②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③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④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⑤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4.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①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②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③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④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⑤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⑥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⑦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①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7.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②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②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12.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13.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14.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①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③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四、2009年12月22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其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其他9部委指导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实施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加诚信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宣传。

2.严格依法行政。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快制定相关规章、标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3.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诚信信息管理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诚信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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