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知识资料 > 行业资料 > 常用资料 > 学习培训 > 正文

食品培训讲稿

2013/4/22 14:27:00 来源:网友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一、实践上,我们如何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 

A、针对无证无照行为的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29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针对有证无照行为的处理。

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登记法律法规处理。

C、针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与此同时,从我们的内部规章看,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D、针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行为的处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如何依法对不符食品质量要求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A、针对食品内在质量不符法定要求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由于在过去在我们管辖的市场上有此现象和行为的发生,所以重点说说。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已于2008年6月1日生效。该标准第3.1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第3.4条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毛、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用松香沥青褪禽畜毛时,是将松香沥青作为加工助剂使用。但该标准所允许的加工助剂中,并不包括松香或沥青。因此,用松香或沥青褪禽畜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对经营此类食品的,可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B、针对包装质量不符法定要求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C、针对未按要求贮存、销售食品问题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D、针对问题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的处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如何监严格督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自律义务 

责任编辑:Techoo-6
 推荐阅读

电脑版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1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