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下表4.3.2.1)
如①迁址;②改(扩)建;③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④增加申证单元;⑤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 ⑥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重新生产加工的;⑦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⑧企业改制、重组等。
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表4.3.2 .1变更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份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书上的产品明细按照表4.1.1中的明细(五级目录)详细填写,包括规格等。 (4)申请的产品符合表4.1.2中要求。 (5)“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申请书只填写变更内容,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2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
3 | 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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