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
二、从事食品加工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三、加工场所具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与布置、与有毒、有害物质,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四、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餐具、炊具和直接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品必须洗净,保持清洁。(请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