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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认真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专项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3)558号)

2013/9/23 13:51:00 来源:网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

  8月22日至2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节目连续曝光了山东省济宁市质监部门和技术机构,在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层层设卡,要求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缴纳“服务费”和委托检验费等问题。媒体曝光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生产许可工作声誉,损害质检部门形象。近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对全系统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监督。媒体曝光的问题虽然发生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存在于个别基层单位和技术机构,但必须引起全系统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努力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此,总局决定全系统立即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专项检查整改工作,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审查管理,严肃查处和整改违规违纪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九个严禁”,严明生产许可工作纪律

  全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等总局文件要求,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检验和审批发证等各个环节,筑牢依法许可、廉洁从政的防线,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生产许可各项纪律要求,坚决不越纪律红线。

  (一)严禁向企业收取收费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各级质监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严格按照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高于标准、超出范围的任何费用。

  (二)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办证负担。各级质监部门在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额外增加企业办证要求,不得违规对企业进行重复审查,不得设定不予许可企业的数量指标,不得以办理生产许可名义向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咨询等服务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必备条件之外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办理超出法定流程与生产许可要求无关的事项。

  (三)严禁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质监部门不得以生产许可工作名义,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接受指定机构的有偿服务活动。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承担生产许可相关事务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生产许可与技术机构的创收经营活动挂钩。

  (四)严禁向生产许可工作机构下达经营性指标。各省级质监局要加强生产许可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生产许可受理审查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在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不得向生产许可工作机构下达经营创收任务和指标。

  (五)严禁将生产许可工作经费挪作他用。各省级质监局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工作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将生产许可工作经费足额用于生产许可审查和管理工作,不得截留和挪用生产许可工作经费,不得将应由财政经费支出的工作费用摊派、“转嫁”到下属机构或企业。

  (六)严禁以生产许可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各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善独立运行的生产许可工作体系,保证生产许可工作与经营性活动完全脱钩,坚决做到“5个不得”:不得从事与所负责的生产许可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举办以赢利为目的宣贯会议和相关活动,不得以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产品,不得从事生产许可证有偿咨询、技术服务或为企业代办生产许可证,不得泄露或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许可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进行牟利活动。

  (七)严禁以生产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各发证检验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得以生产许可咨询、委托检验等形式,强制要求生产许可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不得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不得以发证检验名义向企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检验仪器。

  (八)严禁向企业收取财物、吃拿卡要。现场核查组和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必须严守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16条、64字工作守则,切实做到“6个不得”: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由企业报销差旅费用,不得索取和收受企业“红包”等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装备、检测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刁难企业,不得从事与生产许可有关的有偿咨询服务。

  (九)严禁中介机构参与和干扰生产许可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和审查机构不得与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开展任何有损生产许可公正性的活动。在受理申请、现场核查等活动中,要严防中介机构人员直接参与或代替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严防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干扰生产许可正常工作秩序。

  二、建立实施长效机制,严格生产许可审查管理

  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审查部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严格对企业实地核查、产品发证检验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保证生产许可管理的规范性。

  (一)严格审查人员队伍管理。以审查机构、发证检验机构为主体,加强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与严格管理相适应的审查人员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各省级质监局应根据本省生产许可实际,在现有经费和人员资源条件下,有效保障审查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要引导和教育审查员树立“为国履职、严格把关、忠于职守、慎权慎欲”的从业精神,对追求名利、作风不正的人员坚决不注册、不使用。二是按照“谁推荐、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查员所在单位对其审查行为的主要管理责任。实行审查员所在单位推荐制度,核查人员注册或者期满换证,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有效保障审查员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并将实地核查工作纳入审查员正常工作考核范围。实地核查活动一般应安排在法定工作日进行,离岗离职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审查员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审查员注册管理,总局和各省级质监局分工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审查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的考核评价,考核不过关的,下年度不再作为核查人员使用。四是各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担生产许可工作相适应的审查员队伍。审查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均应具备审查员资质,发证检验机构的注册核查员数量应不低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五是对危险化学品等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和质量风险较高的省级发证产品,加快建立专业审查员注册管理制度。

  (二)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机构管理。一是着力强化对总局负责发证产品相关审查部的监督管理。结合部分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取消或下放省局的实际,按照“稳定队伍、转变职能、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审查部建设和管理,有效发挥审查部专业优势和技术支撑作用。二是各省级质监局要尽快建立健全省级审查机构,切实负起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实地核查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控,坚决防止因疏于管理导致行政审批职责被技术审查“绑架”。三是各审查机构要按照生产许可管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行风建设,健全岗位设置,明确职责要求,完善有利于生产许可科学公正的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律暂停或取消生产许可工作任务,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一是按照满足需求、适度竞争、从严考核的原则,依法指定技术机构开展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对发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公示,对不符合条件、工作纪律不严的机构不指定承担发证检验工作。二是以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为手段,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C类及以下类别的检验机构,暂停或取消发证检验工作。三是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证检验工作并不再使用。

  (四)严格企业实地核查环节管理。一是科学组织实地核查工作。应坚持就近就便、区域交叉的原则组成审查组,审查组长原则上由高级审查员担任,优先选用专业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核查人员。同时,要切实防止某类产品长期由固定人员进行审查带来的影响公正性问题。原则上,同一核查人员实地核查的企业不得超过该产品换发证总数的20%。对于总局负责发证的现场核查活动,各省质监局应按要求派出观察员。二是要坚持严字当头开展审查,对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结论按照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标准规定从严判定。三是审查组成员签署履责承诺。审查员在实地核查工作之前,应当签署廉洁审查、认真履责的承诺书,并与生产许可材料一并上报总局。

  (五)严格把住质量安全和产业政策关。一是对涉及产业政策和重大安全风险的钢筋、水泥、化肥、电线电缆、建筑防水卷材、燃气灶具、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和容器等重点产品,实行从严受理、从严审查、从严把关。通过照相或摄像等方式,实现核查和检验工作重点环节的电子记录,对其重要生产设施、工艺装备、检验设备等必备条件以及封样样品等留存电子档案,与纸质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二是坚决防止地方保护对生产许可工作的影响,对电线电缆、建筑防水卷材等国家产业政策约束产品,切实加强省级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不得新发生产许可证,对已获证企业要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六)严格做到全流程高效、公开和透明。一是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企业申请书、实地核查报告、发证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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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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