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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2013/11/13 14:38:00 来源:网友

为规范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全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承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权限,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食品的风险性、生产工艺、检验难易程度、行业发展状况和规范程度、食用对象和食用范围等,依申请适时调整。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抽样、发证检验,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审核、批准、证书发放、公告、变更、延续、信息统计上报等;具备条件的州(市)局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调整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审核、批准、证书发放、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的许可权限,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通过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根据省委、省政府2011年1号文件精神,实施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云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生产许可优惠政策:一是对我省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或所在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如符合条件,省质监局可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核查及产品发证检验时间)审批发证。二是对我省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云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生产许可期满延续换证,上一许可期限内该企业无不良记录的,经州(市)质监局核实并出据证明,可免除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程序,即企业直接向省质监局或许可权限调整到的所在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属实,

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审批、换发生产许可证。

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首先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法》有关要求,以及本规范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工作职责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 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具备条件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和调整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

3. 负责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发证(已调整权限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自行实施);

4. 公告获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统计、整理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告;

5. 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6. 负责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过程中的其他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二)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 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指导下,承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组织现场核查、抽样发证检验等部分事项,已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行政许可授权的相应工作;

2. 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前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的受理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同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停止使用)组织实施。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除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化妆品、牙膏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由省局组织实施外,其余26大类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1. 申请受理部门要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进行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 申请受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有申请人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的签字(盖章)。

申请材料包括: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1)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产品对应的细则要求提交材料。

3. 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附件2),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4. 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附件4)。

5. 对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决定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申请受理部门要及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表(附件13),严格按办理流程时限实施许可。流程表为许可办理过程记录,不得事后补填。

(二)组织现场核查

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1.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由取得国家注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由行政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审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审查组长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审查组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到达企业首先亮明身份,严禁不持证、不挂牌、证书超期的审查员到企业审查。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相应产品(白酒、乳制品、其他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受理部门可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增考审查员,将已受理需核查企业的数据上传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统一协调解决。杜绝受理部门按审查组长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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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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