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杂粮分会
杂粮分会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第一个以粮食的品种命名的专业分会。其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则,在杂粮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规划、协调和监督作用,沟通和加强杂粮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及国内外杂粮市场的联系,维护粮食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杂粮行业的改革和产业发展,规范杂粮市场秩序,搞活杂粮流通,提高杂粮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杂粮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服务。
杂粮分会真挚的欢迎全国各地从事杂粮生产、购销、运输、加工、进口、科研、教育、咨询等业务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单位、个人和有识之士加盟本会,共同为开创我国杂粮产业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缩写为CAG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教育等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粮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对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粮食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食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参与制定、修订粮食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粮食行业的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建立信息网络,搞好统计工作,汇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粮食企业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推广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发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为粮食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二)发展粮食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