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建立健全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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