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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4/2 15:31:00 来源:网友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审查,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五)组织实施消费环境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消费环境食品服务许可相关数据库和审批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测抽查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发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药包材注册证进行审查,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监管。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发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信息。

(十二)依法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按权限将违法发布的广告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制度。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医药产业政策。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60号 

邮编:114006 

电话:0412-583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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