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知识资料 > 实用资料 > 政策法规 > 外国法规 > 正文

韩国保健功能食品法(中文和韩语版)

2014/9/3 14:21:00 来源:网友

保健功能食品法

[施行 2008.9.22] [法律 第8941号, 2008.3.21. 部分修订]

保健福祉家族部 (食品政策科)02-2023-778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性及提高质量和健全其流通、销售,从而增进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责)

①为了让所有公民得到有关优质保健功能食品的正确信息,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并对生产、加工、进口、销售人员(以下称"经营者")进行指导和管理。

②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令规定,安全、健全地供给优质保健功能食品。

第三条(定义)本法中使用用语的含义如下<修订2008.3.21>;

(一) "保健功能食品",是指具有对人体有益功效的原料或成份生产(含加工,下同)的食品。

(二) 所谓"功能性",是指对肌体及功能调整营养素或对生理学作用等保健用途起有益功效的。

(三) "标签",是指记在保健功能食品的容器、包装物(包括添加剂及内含物。以下同)上记载的文字、数字或图形。

(四) "广告",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新闻、杂志、语音、音像、映像、网络、印刷品、招牌或之外的方法宣传有关保健功能食品信息的行为。

(五)"营业",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包括加工。以下同)和进口或销售其产品的行业(包含对未特定多数人的无偿提供。以下同)。

(六)"保健功能食品履历跟踪管理"是指,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阶段到销售阶段,按各阶段记录、管理其信息,从而保证发生有关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性等问题时,能够追踪相关保健功能食品细节,做到查明原因及采取必要措施的管理。

第二章 营业

第四条(营业种类及设施标准)①要申请相关下列各条款之一的申请人应具备适合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标准的设施。<修改2008.2.29

>

1.保健功能食品生产行业

2.保健功能食品进口行业

3.保健功能食品销售行业

②依照第1款规定的营业的细分种类和其范围,由总统令来制定。

第五条(营业许可等)①根据第4条第1款第1号规定,要申请保健功能食品生产业的申请人,应按照保健福祉家族部令的规定,每个营业所都要具备依照第4条规定的设备,并获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的许可。要变更总统令制定事项时,也如同。<修订2008.2.29

>

②根据第1款规定,得到许可的人要停业或变更获准事项中的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的事项时,应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报告。<修订2008.2.29

>

③根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关于营业许可,变更许可以及变更报告等步骤的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来制定。<修订2008.2.29

>

第6条(申报营业等)①根据第4条第1款第2号规定,要从事保健功能食品进口业的人,应按照保健福祉家族部令的规定,各营业场所都要具备依照第4条规定的设施,并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报告。<修订2008.2.29

>

②根据第4条第1款第3号规定,要从事保健功能食品销售行业的人,按保健福祉家族部令的规定,各营业场所都要具备依照第4条规定的设施,并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管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以下同)

报告。只是,根据「药师法」 第20条,在开设登录的药局销售保健功能食品的情况例外。<修订 2004.3.22, 2007.4.11, 2008.2.29,

2008.3.21>

③根据第1款以及第2款的规定,申报人要停业或变更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事项时,依照第1款的规定,申报者应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根据第2款规定,申报者应向市长.郡守.区厅长报告。<修订

2008.2.29, 2008.3.21>

④根据第1款至第3款规定,有关营业申请以及变更申请的步骤等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部令来制定。<修订2008.2.29 >

第7条(产品生产申请等)①根据第5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保健功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人,要生产保健功能食品时,应其产品的生产方法说明书等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规定事项,申报给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申请的事项中,要变更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事项时也如同。<修订2008.2.29

>

②依照第1款规定,有关产品生产申请以及变更申请的步骤等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部令来制定。<修订2008.2.29 >

第八条

(保健功能食品进口申请等)①为经营保健功能食品办理进口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依照保健福祉部令的规定,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提出申请。<修订2008.2.29

>

②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如发现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事项时,应依照第一款规定,对提出申报的保健功能食品,在办理通关手续之前通知有关公务员或检查机关,责令做到必要的检查。<修订2008.2.29

>

③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根据第1款的规定,如申报的保健功能食品相当于下列各条款之一时,不拘于第2款的规定,方可省略全部或部分检查。<修订2008.2.29

>

1、适合依照第4条、第14条、第15条及第17条规定的设施标准以及标准、规格等,属于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事先通知备案的不相当于第18条及第23条至第25条规定的广告以及禁止销售事由(以下称"进口保健功能食品通知备案表"。

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的规定,出示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指定的食品卫生检查机关(以下称"检查机关")或者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认定予告示的国外检查机关检查的其检验成绩表或检验证明书的情况。

3、除外属于第1号以及第2号准项,相当于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事由时。

④有关依照第1款规定的进口申请的步骤,依照第2款规定的检查种类、对象、检验方法以及依照第3款规定的进口保健功能食品通知备案表的标准、认定顺序等的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来制定。<修订2008.2.29

>

第9条 (营业许可等限制)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批准有关第5条第1款规定的营业许可。

1、依照第32条 第1款

各号(第9号除外。以下本条,第34条以及第35条中如同)的规定,被取消营业许可之后尚未满6个月,要在其营业场所经营同类型营业时,除撤除全部营业设施,而且已被取消营业许可的情况例外。

2、根据第32条 第1款 各号的规定,经营者被取消营业许可之后,尚未满一年之内(属法人时也包括其代表)要经营同类型营业的情况。

3、申请营业许可的申请人(属法人时也包括其代表)为禁治产者或是被破产尚未复权的情况。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申请有关第6条第1款以及第2款规定的营业。

1、根据第32条第1款各号规定,接到查封营业场所令后尚未满6个月,要在其营业场所经营与其相同类型的营业时,除撤除全部营业设施且被接到查封令的情况例外;

2、依照第32条第1款的各号规定,接到营业场所查封令后尚未满一年的经营者(属法人时包括其代表),要申请办理与被接到查封令的同类型营业的情况;

3、申办营业的申报人(属法人时包括其代表)为禁治产者或是被破产尚未复权的。

第10条(经营者遵守事项)①为确保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性以及质量管理和维持流通秩序及为增进公民保健,经营者应遵守下属各条款的事项。<修订2008.2.29

>

1、生产设施和产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上,确保保健卫生方面的无危害和其安全性。

2、不要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产品或者不要以销售为目的

点击免费下载

责任编辑:Techoo-6
 推荐阅读

电脑版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1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