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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40号)

2014/11/18 13:16:00 来源:网友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吉卫文〔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有1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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