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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创新要“三坚持”

2014/12/22 14:33:00 来源:网友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引下,期货市场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境外业务、OTC联动等核心业务取代传统的经纪业务成为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而期权产品的开启将更使期货市场再上一个台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大期货”跨界经营局面开始形成。期货公司如何应对市场发展的新变化?为此,国金期货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江明德(博客,微博)在做客本期“专家访谈”栏目时表示,期货公司创新要坚持守住风险底线,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的发展方向,坚持基于自身现状。

记者:请您谈谈创新发展对期货市场和公司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江明德:在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在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影响下,在实体企业对期货衍生品业务需求不断提升的要求下,作为小众行业的期货市场受制于先天条件的限制处于发展的弱势地位,如果不进行创新,不依靠创新来实现弯道超车式的快速发展,期货市场的功能就会萎缩,期货公司就会面临更严峻的生存危机。目前既是期货市场发展的最好时期,但同时也是期货公司面临挑战最严峻的时期,机遇不期而遇,挑战如影随形,唯有创新,才能应对这个局面,也唯有创新才能走出一条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记者:您认为要实现创新发展,期货公司应注意哪些方面?

江明德:首先,要始终坚持守住风险底线。期货是个高风险行业,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既是市场发展的要求,也是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的最高原则。创新要严控各种可能出现的冠以创新名义的有悖于市场规律、行业规范要求的行为和做法。客观地说,国内期货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的发展差距,对创新的理解和实施创新的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同一创新起跑线上同样创新举措可能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特别是在传统经纪业务收入下降的大背景下,众多企业均想利用同一创新模式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而忽视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客观评估,这可能会是一个新的风险隐患点。因此期货公司要认真研究期货市场合规管理的规定,研究市场监管本身创新发展下的新变化,对各种创新业务提出风险评估和合规建议,牢牢把握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推动创新工作规范、稳健地进行。

其次,要坚持以实现期货市场功能,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的发展方向。《若干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发展创新的着力点应该在服务产业(机构)客户上,既要在业务发展模式和实施措施上符合产业(机构)客户的需求,同时也要在公司机构设置和服务效率上满足业务创新发展的要求,围绕创新形成一个整体推进的路径,使创新有效果,能落地。

期货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期货服务的对象是实体经济,期货公司的创新应该牢牢把握期货的本质,不能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搞自娱自乐,自我欣赏。我始终认为,国内资本市场不缺财富管理机构,不缺投资理财的产品,可能更缺的是风险管理机构和帮助企业与投资者实施风险管理的产品与机构,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对风险管理有巨大的需求,这个市场是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出发点,抓住这个市场,服务这个市场,期货市场的社会功能就会有更大的提升,期货公司金融企业的“服务”功能就会更好地展现。

最后,要坚持基于自身现状基础上的突破创新。创新是思维引导下的行为模式的变化,创新无边界,创新无标准答案。创新不是大锅饭,不必随大流,只要有利于期货公司业务发展的蜕变,有利于形成鲜明的经营特色,有利于满足细分市场的需求,任何创新举措都是可以试行的。因此期货公司应坚持基于目前基础条件下的创新发展要求,基于分阶段实施创新发展的路径要求。

记者:基于上述您对创新发展的认识,您认为期货公司应如何推进创新业务的发展?

江明德:一是业务发展模式的创新。期货公司应明确以风险管理这一期货市场的本源作为主要创新业务的发展方向,同时将以套期保值等同于风险管理的传统做法创新提升为通过基差套保、金融点价、期现联动、金融租赁、商品资管等新的细分业务项目,形成完整的符合现代企业风险管理需求的业务发展模式。配合这套细分模式的推进,期货公司还要制定完善的企业需求和金融解决方案,制定了完整的员工培训计划和落地措施。

为弱化期货公司“通道”业务发展模式的制约,期货公司要确立以搭建金融服务平台的战略思路作为业务发展的主要途径。通过搭建产业客户服务的大宗商品现货合作平台、资管(产品)业务的对接资源平台及交易策略的生产平台,并在各平台上配以公司相应的优势资源,实现期货公司各项业务推进渠道的拓展和业务资源的来源,开发和稳固公司业务发展的资源基础,提升公司“通道”业务的议价能力。

二是组织架构的创新。期货公司虽然弱小但内部组织架构却相对复杂,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与沟通机制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期货公司的服务效率不高,客户体验不强。同时,包括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内的组织架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还需符合监管的要求。我认为,创新同时也包括效率的提升,同时监管本身也在进行改革。为此,期货公司可以在合规有序、精简高效的原则下对现有组织架构进行必要调整,以“服务中心”的模式对公司前、中、后台部门进行优化调整,重点是交易、结算、技术、风控、客服等各个部门。期货公司整体组织架构通过内部整合,形成了以业务发展为核心的三大中心(业务发展中心、运行服务中心、综合保障中心)并在运行服务中心内形成三大业务模块(基础服务模块、增值服务模块和服务推送模块),提升了公司运行效率。互联网技术手段的运用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也为这种调整提供了可能。

三是业务领域的创新。期货公司要依托平台发展战略的思路,依托互联网发展的“大金融”背景,试行跨界经营的业务发展模式,探索与各机构平台的合作、联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相关服务工作的效率,同时根据不同期货产品的特性研究开发适合特定群体的金融产品。通过建立互联网会员中心,实现期货公司服务推送、意见反馈等客户互动工作。

记者:在政策鼓励期货公司发展创新方面,您有何建议?

江明德:期货公司创新是全市场的行为,为进一步推进期货公司的创新发展,国内监管也需要在市场、产品、企业等各层面不断创新,具体来说:一是实现创新发展的负面清单制,明确“法无禁止皆可行”的政策导向,鼓励和推动期货公司加快创新发展的步伐。二是减少或降低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的门槛限制,包括降低新业务发展的注册资本金要求,放松高管资格考试要求等。给不同监管评级的期货公司同等的创新环境。三是松绑期货公司创新过程中的“无意”之过,给一定的监管评级“试错成本”。四是严控创新的合规底线要求,遏制以创新之名实行的危及行业发展生态的业务行为。五是加快新产品推出的进程。目前,国内期货品种的上市采用审批制,不同品种涉及面的复杂程度客观上会影响新品种审批的时间。个人认为,在既有监管模式下,是否存在内部流程“再造”或完善以提高新产品审批上市效率的可能。同时,是否存在监管模式变革的可能,试点以金融衍生品类别审批的模式来替代单个品种审批。即同一类别下的不同标的产品由交易所自主选择上市时机,这样可以从监管制度的创新上为新产品的核准、上市提供制度红利。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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