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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醉驾案件居高不下 “酒文化”浓厚是主因?

2015/3/31 16:03:00 来源:网友

来自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的消息称:三年来,新疆基层法院共审理醉驾案件6493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少地方醉驾案件一跃成为法院审理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

趋势:醉驾案件逐年上升

2012年至2014年,全区基层法院共审理醉驾案件6493件,醉驾案件不仅数量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特点:男性居多

醉驾者多为男性,无固定职业者、文化程度低者居多。

地点:醉驾者在哪里被查获

交警部门对于酒驾查处力度加大了,景区、农家乐、小区门口,一些背街小巷都有交警例行查酒驾,大量酒后驾车的司机被查获。

数字: 酒精含量达到多少才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80毫克)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200毫克)的,从重处罚。”


统计:被抓获的醉驾者被检测时酒精含量都有多高呢?

根据法官们对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塔城地区等11个地、州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分析,三年来我区醉驾案件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以150-200毫克/100毫升、200毫克以上/100毫升的最多,共占51%左右,半数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出法定定罪标准值80毫克/100毫升。

一般人们在饮用4瓶啤酒或者1瓶红酒后,体内的酒精含量就能达到200至300mg/100ml,是醉酒标准的两三倍。

原则:醉驾量刑当“宽严相济”

所谓宽严相济是根据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对其适用刑罚也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现宽严相济,不能一味强调严惩,更不能对应当从宽处理的,也不依法从宽。

案例一:2012年6月28日中午,乌苏市的王某饮酒后休息了4个小时后又驾驶机动车途经该市西湖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他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从宽处理。”王某最后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2011年11月曹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201省道被民警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42.86毫克/100毫升,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1年多后,曹某驾车撞坏城市隔离护栏逃离时被交警抓个正着。经鉴定,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24毫克/100毫升,曹某被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Ps: 为明确醉驾案法律适用、规范量刑,统一裁判尺度,自治区高院正在起草《意见》的实施细则,届时将最大限度实现量刑均衡。

醉驾居高不下何为主因

由于新疆“酒文化”浓厚、部分人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一些人对醉驾仍抱有侥幸心理,“大多明知自己喝酒仍坚持驾车的人,都对自己的酒后状态很有信心;有人认为半夜回家交警都下班了,有些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不出事故就不算酒驾;有的认为,喝一两瓶啤酒不构成酒驾。”

一些农牧区居民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入刑的认识片面。

后果:或终身监禁

直接责任:包括人身处罚及经济处罚,可能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构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外,驾驶者还将面临终身禁驾。

劳动关系:醉驾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丢饭碗,律师、教师等特殊职业也会因此影响职业生涯,劳动者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驾车资格:醉驾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升学就业:服兵役、入党、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如因故意犯罪被记入本人档案,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将难以通过政审。在考学方面将受限制,不能报考军校、警校等。

出国:办理移民签证或留学签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将无法出具。


理赔:如醉驾导致自身伤亡,因属故意犯罪,即使参加保险,也不会获得保险利益。(《新疆日报》杨舒涵)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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