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企业服务
办事机构: 县卫生和药监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咨询或申请,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和资料—审查,并实地查看---审批领导---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准许的书面书面理由并送达决定书,准许的颁发许可证并送达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办理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办事地点: 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