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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文化”可能真要命

2015/11/24 14:51:00 来源:网友

“酒文化”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不管政界、商界、朋友界,经常是只要聚会吃饭必有酒,并留下“酒逢知己千杯少”的训诫。在我国某些地区,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地区,“酒好无好杯,好酒难生辉”的“酒文化”观念之深入人心。然而,近年来,因共同喝酒引起的猝死或者意外伤害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加。无数家庭由此陷入困境,无数酒后事例令人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一、共同喝酒有风险,一人出事全追责

内蒙古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典型案例:2015年7月11日,原告之子应被告(共13人)之约,到吉尔嘠朗镇某饭店喝酒,随后又到KTV唱歌继续喝酒,至当晚11时许开始集体散场回家。回家途中,原告之子骑乘两轮摩托车行至吉尔嘠朗至乌苏水泥路3公里处时,不慎驶入路下导致严重受伤。驾驶家庭轿车在其后的另两被告将前一同喝酒的人叫来,并将原告之子送至吉尔嘠朗医院抢救,后该院建议转院治疗。然而直至此时,被告等13人一直无人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更令人唏嘘的是,虽吉尔嘠朗医院已建议转院,但因众人都喝过酒,无人开车,在吉尔嘠朗医院的被迫停留耽误了抢救时间,最终原告之子在送往甘旗卡途中不治身亡。原告痛定思痛,将13名共同饮酒人一起作为被告推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3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内蒙古“酒文化”源远流长,并以金樽美酒骏马天骄作为民族文化的象征。“草原酒艺,千秋传统”下的内蒙古人,酒是相聚喜庆的首饮,故人重逢、宾客造访、家人团聚,必以酒表达情谊;酒是表达礼仪的佳品,祭敖包、祭奠、婚丧嫁娶、得子、寿诞时必有酒。内蒙古多彩多姿的酒礼酒俗,注定了内蒙古人善饮、豪饮的爽朗个性,“内蒙古人喝白酒就跟喝白开水一样”是很多人的一致观念。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危险系数的增加,这种逢酒必饮的传统也在不断经受法律、人情的挑战。

上述案例就是在内蒙古这一尚酒地区发生的悲惨案例。原告之子在“酒文化”下付出了年轻的生命,被告等13人也绝对不好受,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邀请原告之子共同喝酒的行为并无过错,但被告13人在与原告之子饭店喝酒、KTV喝酒后,基于先前的共同喝酒行为,已对原告之子产生酒后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被告13人在共同喝酒后,先是明知原告之子喝酒而放任其骑两轮摩托车回家,接着是在发现原告之子严重受伤后怠于通知原告,并在医院建议转院后既不求助第三方或原告、也不积极请求原医院履行协助义务,被迫停留在原医院耽误了原告之子的最佳抢救时机,致使原告之子付出了生命代价。因此,被告13人没有合理履行安全救助义务和相应的合理通知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存在较大过失,被告13人各自的行为与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诚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喝酒出事后,死亡受害者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仅因共同喝酒行为便令全部共同喝酒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便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实中,早已有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件作出判决,并均按照死亡受害者和共同喝酒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能查清某人对死亡受害者没有进行劝酒或不存在过错,该人不应作为侵权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全追责”背后的法理分析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未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该故意或过失不作为与所导致他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作为侵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核心是责任主体有无作为的义务,如果该责任主体无作为义务,则欠缺违法性,不构成不作为侵权,如果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侵权。在共同喝酒致害案件中,共同喝酒人是否因共同喝酒这一先行行为而有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包含哪些内容?该作为义务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违反该作为义务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一)共同喝酒人是否因共同喝酒这一先行行为而有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危险行为,并且这种危险已大大超过了社会生活中面临的危险,否则这个标准就失去了明晰性。因为共同喝酒,共同喝酒人共同实行了这个在先行为,应该产生一种在后的作为义务,所以其他共同饮酒人就应当对已经醉酒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这种作为义务也就应该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该作为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共同喝酒人之间的作为义务内容如下:

1、注意义务。共同喝酒人之间,应注意自己的和他人的饮酒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喝酒,倡导文明饮酒。

2、警告和控制义务。在喝酒过程中,共同喝酒人之间应当互相提醒适量喝酒,对喝酒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时(如酒后驾车),应当提出警告,尽量制止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

3、预防义务。共同喝酒人尤其是主人,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4、照顾和救济义务。共同喝酒人出现过量饮酒、或醉酒状态、或危险行为(如酒后驾驶)时,应当及时检查其人身并提供帮助,包括通知其家属、通知并协助医疗机构治疗,最大限度地保护共同喝酒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如果损害业已发生,则对共同喝酒人采取最为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三)该作为义务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先行行为之所以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产生,是因为行为人原本没有作为的义务,但该先行行为“因致直接介入他人生活资源之变动,从而衍生出有使他人生活资源发生良性变动之义务”(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这种义务,没有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而是依据其他生活规范(如道德伦理规范)的要求而产生,例如共同喝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违反该作为义务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目前此类案件应结合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各方都没有过错,则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可酌情判令其他共同喝酒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三、对共同喝酒者的安全警示

国人饮酒之风古来有之,宴席上五花八门的劝酒方式更是形成了独特的“酒桌文化”,往往只为追求一醉方休的“境界”。现实生活中,喝酒已经成了许多人的巨大负担,但某些人为了事业、仕途、朋友,不喝不行。“无酒不成席”、“感情深,一口闷”,这样真的好吗?

“劝酒、喝酒、先干为敬”是多数国人的传统观念,“喝酒是自己的事”深入人心,因此很多人对共同喝酒后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不理解。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类似共同喝酒后追偿的案例十分罕见,近年来类似案例屡见报道,已经开始逐渐改变人们旧有的传统观念,推崇酒文化、喜欢聚会喝酒的人们,特别是类似多数内蒙古人无酒不欢、放开豪饮的人们,应该引以为戒。

危险无处不在,“酒文化”真可能要命的!面对共同喝酒后出现的种种危险,我们必须要警钟长鸣:数人相约喝酒,共同喝酒的行为人应该相互提醒避免过量喝酒;对已经喝酒过量、或行为失控的行为人,共同喝酒人应互相提醒警示注意安全,避免酒后驾车、酒后单独出行等各种危险行为;在特定的危险情形下,共同喝酒者之间负有安全救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如果共同喝酒的行为人没用尽到合理的安全救助义务,导致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刘慧慧,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物流师。擅长领域:公司股权、劳动仲裁与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小文:《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完善》,《这是不正当竞争吗》等。


一、共同喝酒有风险,一人出事全追责

内蒙古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典型案例:2015年7月11日,原告之子应被告(共13人)之约,到吉尔嘠朗镇某饭店喝酒,随后又到KTV唱歌继续喝酒,至当晚11时许开始集体散场回家。回家途中,原告之子骑乘两轮摩托车行至吉尔嘠朗至乌苏水泥路3公里处时,不慎驶入路下导致严重受伤。驾驶家庭轿车在其后的另两被告将前一同喝酒的人叫来,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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