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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

2015/12/8 14:40:00 来源:网友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章程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Keemun Black Tea Association,缩写:KBTA。

第二条  本协会由祁门县从事祁红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监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属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国内外茶叶经济贸易、科研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以服务为宗旨,协调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茶叶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祁门县民政局、祁红产业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黄山市祁门县新城区农委大楼三楼。

二、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和任务:

1、组织协调全县红茶生产、流通和文化交流,把不同性质的企业、组织团结起来,维护“祁红”的优良品质,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统一品牌、稳定价格,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振兴“祁红”,促进茶业产业化发展。

2、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全县祁门红茶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3、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开展经营质量行检、行评工作,接受企业的委托,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4、管理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统筹和协调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的其他工作,并统一以“祁门红茶”证明商标作为祁门县茶叶主打品牌。

5、授权会员单位使用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会员单位经授权使用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产品包装可采取标注生产企业和“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监制”双署名的办法,其成品茶需满足安徽省DB34/T1086—2009《祁门红茶》质量标准要求。

6、组织开展同行之间的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和交流,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向会员提供知识产权、技术代理等服务。

7、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传达贯彻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8、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达到行业自律互律,市场行为规范,规避本行业企业间不正当竞争。

9、重视对祁门红茶知识产权的保护,携手协会成员共同维护“祁红”品牌,监督和防止协会内部发生仿制或商标侵权,共同打击和抵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祁红”的不法行为。

三、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下列单位、组织、机构可以申请加入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1)祁门县境内从事祁门红茶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企一会员制。

(2)祁门县境内与国内祁红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

(3)国内外经营、研究祁门红茶的组织;

2、个人会员

凡直接从事祁门红茶种植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在本协会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个人会员应具备熟悉和热爱祁红产业,有研究或议事能力;

第九条  申请入会,团体和个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有提出询问、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企业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协会所做出的决议;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 织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分会,但分会必须接受本协会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有关本会的解散终止等重大问题;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本会发展规划;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关,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15人组成,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6人,秘书长1人,顾问2-4人,名誉会长1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主持组织协会开展正常工作;

2、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对会员进行培训,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6、领导本协会,管理本会的财务与资金;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由会长提议、二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一会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3、定期向会长和理事会汇报重大或紧急事项并就协会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报。

五、经费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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