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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016/1/4 15:49:00 来源:山东省食药监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15〕4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省区域内许可登记或登记备案的行政相对人在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负责直接审批、监管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指导、监督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直接审批、监管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督查和考核通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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