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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5 14:10:00 来源:湖北省食药监局

鄂食药监文〔2015〕12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指导市局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

(一)《实施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国家总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等修订出台前,原有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实施办法》规定为准。国家总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等修订出台后,企业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标注信息与新规定不一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立即为企业直接按新规定重新打印证书。

(三)食品生产者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国家总局原有政策规定的,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总局没有政策规定的,待国家总局政策规定出台后,开展生产许可工作。食品生产者原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在国家总局政策规定出台前依然有效。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省局负责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6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各市局负责除“6类食品”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三、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类别编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04”代表肉制品,“05”代表乳制品,“06”代表饮料,“07”代表方便食品,“08”代表饼干,“09”代表罐头,“10”代表冷冻饮品,“11”代表速冻食品,“12”代表薯类和膨化食品,“13”代表糖果制品,“14”代表茶叶及相关制品,“15”代表酒类,“16”代表蔬菜制品,“17”代表水果制品,“18”代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代表蛋制品,“20”代表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1”代表食糖,“22”代表水产制品,“23”代表淀粉及淀粉制品,“24”代表糕点,“25”代表豆制品,“26”代表蜂产品,“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五、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省局将安排食品生产许可专项监督抽检,在食品生产者获得许可后三个月内,实施全覆盖专项监督抽检。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门报送上月许可清单,包括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食品品种、许可证编号、有效期。

六、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七、关于“一企一证、一证多品”的实施

(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一证多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获得的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上,正本和副本“食品类别”栏应注明企业申请许可的所有食品类别,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应注明许可生产食品品种。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相对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该部门一次完成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对食品生产者颁发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许可生产的全部食品类别。生产多种类别食品的生产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省局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前三位食品类别编码应当在“6类食品”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顺序依次选择;市局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编号中的前三位食品类别编号应当在除“6类食品”外其他类别食品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顺序依次选择。例如:宜昌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品添加剂、饮料4种类别食品,该企业应向省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品添加剂、饮料4种食品类别,企业的许可证书编号中的前三位产品类别编号应为酒类类别编号115;荆门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肉制品、饼干、饮料3种类别食品,该企业应向市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市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肉制品、饼干、饮料3种食品类别,企业的许可证书编号中的前三位产品类别编号应为肉制品类别编号104;武汉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香精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2种类别食品添加剂,该企业应向省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香精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2种类别,企业的许可证书编号中的前三位产品类别编号应为香精香料类别编号202。

八、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办法》的原则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新设立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

(一)《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提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本年度健康信息清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健康信息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发放的健康证书号,或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种类进行体检的报告编号。

(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和目录”(依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的各项制度),制度清单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目录为单项制度的内容提要。

(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提交“食品安全受权人通过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合格记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省局将在2016年研究出台《食品安全受权人考核管理办法》,建设互联网培训考试系统,通过网络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受权人监督考核,并公开考核情况。省局将2016年作为企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体系建设年,《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九、关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办法》的原则要求,对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

(一)《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任一批次产品生产全过程(原料采购(任一原料)-过程控制-检验出厂-售后流向(任一一级销售商))可追溯记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追溯记录是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存续期间任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采购到售后流向全过程的追溯记录。在企业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当对追溯记录予以核实,以确认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第六款 “食品生产许可存续期间依法开展自查的报告”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十、关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进行或免于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

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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