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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黔食药监发(2016)3号)

2016/1/14 15:46:00 来源:网友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日

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申请通过连锁经营、批发销售、网络经营、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应在相应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单位食堂应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标注。

申请酒类销售,应在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项目后标注。

申请自酿酒制售,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标注。

第六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根据主要经营业态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主体业态。主要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类兼营食品制售类的,主体业态确定为食品销售者;主要经营项目为食品制售类兼营食品销售类的,主体业态确定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2名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省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并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除建立前款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等。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配置相应的食品经营陈列、摆放等设备或设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并提供网店地址、网页或网店截图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

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生产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应当办理备案,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或照片。

租用他人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仓库产权证明材料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二)地面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三)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四)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二)设置专门区域,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并设有标识;

(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四)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五)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还应有保证食品贮存所需温度的设施。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冷藏、冷冻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符合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要求。

第十九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二)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信息,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三)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清洗、消毒、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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