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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滥用食品添加剂 8名摊主被判拘役

2016/6/1 13:38:00 来源:焦作晚报

    在生产和制作食品过程中,适量添加一些符合国家标准的添加剂是为了使食品美观、可口,但如果超出了添加剂量和安全标准,就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对于这种涉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惩罚。5月30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就集中审理了7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当地赫赫有名的红沙龙蛋糕店老板等8名摊主被判拘役。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8名被告人中,大部分都是经营早餐的摊主,为了使一些食品好看、好吃,他们在胡辣汤、油条、包子等食品中过量放入添加剂。

   现年47岁的女老板王某,自1997年以来一直在博爱县中山路经营一家名为红沙龙的蛋糕店。2015年10月22日,博爱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该店内生产、销售的蛋糕进行采样检测时,发现蛋糕添加有泡打粉和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后经检测,该采样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716mg/kg,超过国家标准(小于等于100mg/kg)。

   现年42岁的岛某在博爱县清化镇街道西关村经营一家逍遥镇胡辣汤店,其销售的包子、油条中多次超标添加泡打粉。经检测显示,该店内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701mg/kg(标准为小于等于25mg/kg)、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521mg/kg(标准为小于等于100mg/kg)。

   法院审理后认为,岛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审理期间,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岛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其他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至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5000元不等。(记者杨珂见习记者刘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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