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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16/8/8 16:29: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一)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三)事故性质严重,超出本市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四)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一)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并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三)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工作原则
  (一)总体原则: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分级处置: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分别由国务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负责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对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外,尚需负责直接管辖(含宿迁新区)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做好I级和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初步处置工作;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根据分级处置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所管辖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外,尚应做好其他相关各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初步处置工作。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同配合。
  四、组织领导
  成立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餐饮安全稽查处主要领导和餐饮安全监督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病人调查、现场调查和信息发布3个工作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指导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扎口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或发布有关信息。
  五、预警与报告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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