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知识资料 > 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相关 > 通知公告 > 正文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检通(2015)66号)

2016/8/16 15:15:00 来源:深圳检验检疫局
各机关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各分支机构:
  为支持和促进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 《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3月11日
  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备货模式入境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备货模式是指跨境电商商品以保税方式整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存放,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给个人消费者后作为个人自用物品出区进口的方式。
  第三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通关业务处负责统筹协调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深圳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深圳局下属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承担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深圳局对跨境电商商品实施“入区(境)检疫、区内监管、出区核查”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第五条   深圳局以贸易便利化为原则,通过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与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与互换,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备案、商品申报、监管放行和事后追溯等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商和商品管理
  第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电商”)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企业(以下简称“物流、仓储企业”)。
  第七条   经营企业是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经营的商品质量安全负责。
  平台企业负有质量监督责任,应当建立质量监督制度,监督经营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售假行为。
  第八条   电商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向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属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经营企业在开展电商业务前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向属地分支机构备案所经营的商品,备案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商品的名称、HS编码、生产厂家等信息;
  (二)商品的主要成分、主要性能指标等信息;
  (三)商品的适用标准和认证情况;
  (四)供货商名称及国别或采购来源信息;
  (五)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下列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
  进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
  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
  (四)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等特殊物品;
  (五)含有核生化有害因子,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关产品;
  (六)废旧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禁止进境的产品;
  (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
  及其产品名录》的。
  第十一条   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的准入要求:
  (一)列入CCC认证目录内的,应提供有效的CCC证书,符合免办和无需条件的除外;
  (二)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食品,应来源于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三)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诊断以及人类医学、生命学相关研究、生产等的生物制品,需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其中,对消费者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生物制品,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并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用量为限;
  (四)食品、化妆品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交原产国(地区)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产地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相关信息包括标签信息;
  (五)经营企业应提供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商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不符合前述(四)~(五)项准入要求的,经营企业应向消费者明示不符合的项目或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在消费者声明接受后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的要求,对经营企业经营商品是否符合准入要求进行认定,并通过监管系统向服务平台反馈认定的结果。
  第三章   入区(境)检疫
  第十三条   跨境电商商品入区时,经营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属地分支机构申报入境商品信息,经与认定的商品信息进行比对成功后,分支机构准予商品入区,并计入其入境商品底账。
  第十四条   入区电商商品涉及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的,经营企业应向分支机构报检,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对电商商品、集装箱、木质包装等实施检疫查验工作,需要进行卫生或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实施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入区电商商品涉及检验的按特殊监管区检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区内监管
  第十六条   电商商品经检疫合格后,应当存放在分支机构指定的监管场库。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履行以下质量主体责任:
  (一)建立商品的电子账册底账,并建立商品信息库;
  (二)在商品上加贴二维码防伪标签,通过防伪溯源平台和监管平台实现监管部门、电商、消费者之间的“多向溯源”;
  (三)提供国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或者自我合格保证声明等;
  (四)自我抽样送国内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符合性验证。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应履行以下质量监督责任:
  (一)建立前置约束机制,对平台销售的商品信息实施预先审核;
  (二)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商品信息、消费者评价信息等;
  (三)建立首问负责制,实行保证金和先行赔付等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审核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自我合格保证声明、自检报告等,审核通

责任编辑:Techoo-6
 推荐阅读

电脑版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1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