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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做好市、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应急【2017】9号)

2017/1/9 14:15:00 来源:网友

各市(地)、绥芬河、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保障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市、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靶向性原则。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靶向重点是本辖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

坚持覆盖性原则。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在抽检品种和检测项目方面,要按照国家食药总局要求,完成指定品种的抽样和项目检测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抽检对象。市、县级局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批次不少于抽检总批次的50%,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指定的项目;其他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确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详见附件1)。

(二)抽检时间、频次。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三)核查处置。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县局应依法责令市场经营者停止销售该产品。对检出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省局报告检验情况,并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检验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确定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四)信息发布。市、县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抽样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被抽样单位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检结果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是指本次抽检标称的产品;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抽样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被抽样单位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五)数据报送。抽检数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及时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对驳回的数据,要及时修改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市、县(区)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经费纳入本级每年财政预算中,确保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市(地)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区)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指导,科学制定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狠抓任务落实,有序推进工作。各市(地)局应于2月20日前将本级和辖区县(区)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汇总报省局应急管理处。

(三)市、县(区)局要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人员,遴选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抽检工作制度,确保抽检工作从计划制定、组织抽样、检验检测、不合格样品处置、数据录入报送、信息公布等环节有章可循。

(四)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的数据审核填报工作,配备必要的信息录入设备。尤其是今年新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县级局,要认真研读“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使用说明书”,掌握系统使用方法,并在2月28日前完成用户注册、抽样单位模块导入、检测机构模块上报工作,为信息填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五)为认真落实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地)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县(区)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指导,省局将对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督导和考核,对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向当地政府通报。

附件:1.    2017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指定抽检品种和抽检项目参考目录

  2.    2017年全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行政单位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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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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