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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6〕4号

2017/1/13 14:33:0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医药管理局,福建省医保办:

现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报告。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医改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 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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