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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2017/2/9 15:08:00 来源:网友

目 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的调整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新设、减少以及变更要素的,应按照程序及时做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码管理。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统一制定编码规则,对行政许可事项赋予代码。行政许可事项代码是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唯一标识,其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一)流程类型。

根据行政许可流程所涉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数量及职责,可将流程分为单一审批流程和共同审批流程。

单一审批流程是指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实施机关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流程。

共同审批流程是指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共同审查的流程。

(二)流程环节划分及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的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环节。

1.受理。

在受理环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制度。受理单应当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受理单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

受理申请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一次收清所有材料。

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签收材料之日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网上受理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能够当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不再出具受理单。

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单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

为了方便行政相对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单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由行政相对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知。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于共同审批的,能够统一受理的,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一次收清,并根据行政许可流程在所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转送。

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以及所需时间范围,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未明确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履行上述程序的,所需时间应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的时限内。

为了提高受理效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场所公示。申请材料为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所在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的,可要求申请人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能够通过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

2.审查。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同时,应将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量化审查工作细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行政许可流程及职责的表单。

审查方式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各级审查人责任、审查意见(结论)、收费等。还应明确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对于共同审批的,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最终决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各自的职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

对于需要逐级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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