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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