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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2017】15号)

2017/4/17 14:47: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针对近期央视曝光的饲养场所滥用兽用抗生素等情况,为了切实加强养殖环节动物卫生风险管理,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兽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做好迎接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据农牧业厅印发的《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现对养殖环节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完善养殖环节监管制度

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要结合当地动物养殖业发展实际情况,创新监督检查手段,制定实施官方兽医重点场所挂牌监督、散养户划片包干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教育,采取与饲养场签订动物卫生安全责任书和发放明白卡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养殖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强化监督,做好养殖环节痕迹化管理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环节摸底排查。重点检查活畜禽调入调出、畜禽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的建立、兽用抗菌药等投入品使用、休药期执行情况、产地检疫报检、跨省区引进活畜禽落地报告、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督促养殖者完善各项记录档案,实行痕迹化管理。养殖场所相关记录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完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从源头把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关。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升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在4-6月期间,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所经营性质、规模、防疫条件、相关资质等情况进行清查,及时更新数据库中饲养场(小区)相关信息。凡有信息资料而现在已经不经营的全部清理,规范录入监管对象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有效。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工作指南》要求,对辖区内的饲养场(小区)全面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在明确风险关键点、风险等级、监管责任人的基础上,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养殖环节动物卫生风险管理。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所。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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