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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屠宰检疫环节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背书的通知(内动卫监【2017】19号)

2017/4/19 15:17: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动卫监[2017]19号

【发布日期】 2017-04-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59942.shtml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落实屠宰企业肉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肉食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要求,自治区决定2017年5月1日起,官方兽医在畜禽屠宰厂(场)屠宰检疫中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上必须背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背书的意义

实行背书是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痕迹管理的有效举措,是落实畜禽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的有力抓手。通过背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可以推动畜禽屠宰企业严格落实肉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担当意识,进一步把好质量关,做好各项质量安全项目的检验;通过背书便于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和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官方兽医屠宰检疫电子出证行为;同时,也便于消费者在市场上核验“两证两章”,使同一企业“两证两章”能够有效衔接。

二、规范背书行为

官方兽医在输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时,要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里输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采用两种方式:(一)直接输合格证号,如:000001,000003,000008;(二)号段连续可标注起始和末尾号,中间用破折号连接,如:000001-000009。如果备注栏填满,可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连续背书。

三、背书的工作要求

官方兽医在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核对屠宰企业提供的本批次产品相对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编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要内容齐全、符合标准、填写规范。背书时要杜绝产品检疫对象与肉品品质检验对象不相符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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