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各机关处室、执法总队、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为确保依法、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强化本市跨区域案件查办及调查取证工作,有效落实首次举报案件的办案职责和要求,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加强首次举报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的暂行规定》,经2017年4月13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