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发〔2017〕64号
【发布日期】 2017-04-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的重要指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按照《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7〕28号)、《“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和《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国粮发〔2017〕20号)有关要求与部署,现就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