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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83号)

2017/5/5 15:55: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7〕83号

【发布日期】 2017-04-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2111.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局(产业)工会,市食药监管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食药监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建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准民、桂晓燕

组员:沈伟涛、陈美琴、邱从乾

各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局(产业)工会按照市级领导小组架构共同组建区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级领导小组”)。

二、工作目标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通过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宣传发动、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告知与承诺、全面组织自查自纠等措施,全面提升本市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与监督检查,全面提高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水平。在此基础上建成一批“放心职工食堂”,提升职工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三、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范围为本市持证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重点对象为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事业职工食堂以及非公企业、建筑工地、园区及楼宇职工食堂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人员

食堂应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食堂食品安全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制。食堂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状况晨检制度。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职工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堂应配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取得A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承包经营单位资质

食堂由外单位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单位应依法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不良的单位不得承包经营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不良包括:单位负责人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司法失信行为、一自然年度内受到1次及以上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行为罚失性行为或2次及以上财产罚及声誉罚失性行为(含警告)。

(三)食品采购和管理

职工食堂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供货商处长期定点采购主要食品原料,并与食品供货商签订包含保证食品安全条款的采购供应合同。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堂承包经营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食堂应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采购记录制度,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工作指南》执行。职工食堂应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南》要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制度,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等易引发急性食物中毒的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加工过程管理

职工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确保膳食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规范,清洗水池与盛放生、熟食品容器要有标识并严格区分使用,落实防止交叉污染等食物中毒防控措施。不使用隔餐食品,加工菜肴应充分加热并应采用保温设施。超过100人的食堂,菜肴应落实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对不具备加工熟食卤味条件与资质的食堂,超范围加工制作熟食卤味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

五、具体安排

从2017年5月1日至8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5月1日—5月31日)

1、广泛宣传与发动。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区、局(产业)工会通过分片或分类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组织开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以及“放心职工食堂”建设标准的宣传与培训。

2、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告知与承诺。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区、局(产业)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1),并要求其向职工和辖区监管部门作出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张贴在食堂显著位置。

3、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区、局(产业)工会督促各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对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放心职工食堂”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成立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或膳食委员会),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定期对食堂进行巡查与评议的制度。按《职工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2)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现企事业单位食堂“各项制度明了”、“食品来源明晰”、“相关证件明白”、“加工过程透明”的“四个明”,保障职工的食品安全知情权。自查及整改情况应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

(二)第二阶段(6月1日—7月31日)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或膳食委员会)开展巡查与评议。督促企事业单位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或膳食委员会)对食堂食品安全开展巡查与评议,并跟踪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巡查与评议结果应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

2、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区、局(产业)工会,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辖区内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3、指导“放心职工食堂”建设工作。市食药监管局会同市总工会、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区、局(产业)工会,组织发动食堂积极申报“放心职工食堂”,并指导其对照标准进一步提升完善。

(三)第三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牵头,邀请部分区、局(产业)工会代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监督抽查,抽查方案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

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是职工用餐的主要场所,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职工的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本市各级食品监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深刻认识到职工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维护职工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相关责任,全面开提升本市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职工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全面提升整体水平,推动“放心职工食堂”建设

市区两级食品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食堂完善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食品安全巡查与评议制度,在全面提升本市职工食堂食品安全水平基础上,推动企业对照标准,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放心职工食堂”。各相关单位应注意收集典型案例以及自查自纠或整改前后食堂面貌发生改观的照片、视频等素材,以便对专项检查行动成效进行评估。

(三)各项工作有机集合,全方位保护职工权益

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可与各级工会高温季节职工慰问工作相结合,开展联合检查,全方位保护职工权益。对于深受职工欢迎的“亲子工作室”、“职工子女暑托班”等项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对集体供餐食品安全提供指导与服务,努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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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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