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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7〕18号)【2017-07-01实施】

2017/6/7 15:33: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通〔2017〕18号

【发布日期】 2017-06-07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    力】 2022-07-01

【备    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13996.html

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同时,要将食品销售者经营食盐、食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一并录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补足食品销售者主体数据信息缺失。

(二)严格评定风险等级。各区局要严格评定标准和程序,采取数据采集补录与风险等级评定相关结合,做到逐户检查、逐户采集、逐户补录、逐户定级,认真完成辖区食品销售主体风险等级初次评定,坚持杜绝走过场、闭门造车、凭空捏造情形的发生。年内,完成全市食品销售经营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打下坚实基础。

三、扎实开展食品销售经营主体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局要树立动态风险评定与日常监督检查一体化的工作理念,将动态风险评定项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的检查频次,严格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内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在被检查对象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017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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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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