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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胡椒粉、花椒粉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

2017/6/22 15:51:0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日前,在接受中国食品安全报两会特派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董事长王银良表示,胡椒粉、花椒粉等碾磨后的园艺植物仍然要按17%的高税率征收增值税,沉重的税负使相关生产企业难以承受。胡椒粉、花椒粉等应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改按13%税率征税。

从生产工艺的角度看,将胡椒粉、花椒粉等列为初级农业产品,有利于产业发展。胡椒粉、花椒粉等园艺植物调味品的生产工序较为简单,仅仅经过筛选、吹干、碾磨等几道简单工序即加工而成,实为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产品。而从公平公正角度来说,王银良表示,将胡椒粉、花椒粉等园艺植物列为初级农产品,有利于税法的规范统一,体现税法的严肃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农产品范围中的“粮食”大类中,包括“面粉、米粉等”,胡椒粉、花椒粉等园艺植物调味品与“面粉”或“食用植物油”相比,不论是从消费属性还是从生产工艺上看,它们属同类产品,却将胡椒粉、花椒粉列为非农业产品,显然有失公允。而从税收负担角度看,生产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高,将胡椒粉、花椒粉等园艺植物列为初级农业产品,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

王银良也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涉农企业由税务机关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建议,在“实耗扣税法”尚未完全推行开来前,税务机关对涉农企业的收购发票应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一是对财务核算规范、遵章纳税意识较强的涉农企业,可适当延长税务检查周期和减少检查次数;二是对财务核算规范、遵章纳税意识较强的企业,建议检查周期为三年一次;三是对财务核算规范、遵章纳税意识较强的企业(建议年收购发票开具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收购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检查周期不高于三年;四是针对正规企业从农民“贩子”手中收取的农产品,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允许直接抵扣,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其业务真实性后之后,再决定是否允许抵扣;五是对财务核算不规范,遵章纳税意识不强的其他企业,采取制定最低税负标准的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规模、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测算出各行业大致的最低税负标准,只要其税负不低于核定标准,就不必要再去费心劳力且徒劳无功地来监管其收购发票的开具。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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