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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粤农函〔2017〕407号)

2017/6/27 15:44: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函〔2017〕407号

【发布日期】 2017-04-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dagri.gov.cn/zwgk/tzgg/201706/t20170615_598862.html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食安委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今年特别是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等重要时期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决定从4月底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种植养殖户(主要是蔬菜、水果、茶叶种植户和畜禽养殖户,其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销售,下同)。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关于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制的通知》(粤农函〔2015〕881号)要求,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的情况。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指定具体工作人员,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工作。

2.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3.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4.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5.落实产品自检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农产品种植养殖户的责任

1.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养殖户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2.按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3.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级以上政府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前提下,落实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督促生产主体开展自查。市级农业部门要指导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辖区内生产主体逐一开展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查,摸清问题隐患,不留死角盲区,并督促生产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隐患排除的予以消账。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县级农业部门存档,市级农业部门督导落实。我厅将进行抽查。

(二)加强风险监测。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要根据风险隐患排查结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市、县农业部门要确保本年度内市、县、镇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覆盖所有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50%以上的农产品种植、养殖户。

(三)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对生产主体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其查实查准,然后分别建立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见附件2),明确整改措施、期限,整改完毕的予以消账。各市于每季度末把本市台账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我厅建立全省台账,实行领导和有关人员分片包干,加强督查指导。

(四)建立生产主体档案。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级农业部门建立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种植养殖户的档案,明确监管对象,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或者飞行检查。重点问题建立台账,逐个督办;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请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上述工作做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并将落实情况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书面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突发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我厅报告,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附件:1.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自查情况表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台账

广东省农业厅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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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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