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知识资料 > 质量管理 > 质量标准 > 标准相关资料 > 正文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7/6/29 11:16:00 来源:网友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本市食品安全“四个强化”的要求,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突出问题,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临时备案监管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相对较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摊贩有何区别?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常有固定的店铺;而食品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区市场监管局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向街镇临时备案,获得《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食品摊贩应当在区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同时向街镇登记相关信息,获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三、为什么要实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常饮食消费需求,但由于房屋属性等原因,一些小型餐饮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因此未纳入到政府监管范围,食品卫生状况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部分无证经营的小型餐饮还存在油烟扰民、消防安全等问题,在被取缔后容易回潮,成为群众反映的本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为此,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满足市民日常饮食需求相结合出发,在总结近年来本市无证小型餐饮综合治理以及“五违四必”区域综合环境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小型餐饮的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小型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对因房屋属性等原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实施临时备案纳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是,对于属于违法建筑、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属于临时备案的范畴,将会依法予以查处,严把食品安全和油烟扰民底线的前提。

  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临时备案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因房屋性质等原因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镇申请临时备案:

  1.确有群众需求;

  2.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

  3.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是否所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可进行临时备案?

  不是。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筑或破墙开店“居改非”、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临时备案的条件,不能办理临时备案。

  六、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如何申请临时备案?

  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备案申请表;

  2.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4.合法使用房屋证明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5.符合临时备案条件、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处置、油烟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的食品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承诺。

  街镇办理临时备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经营场所周围居民、物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予以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街镇应发放《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并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市场监管、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备案办理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临时备案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应当与同等类型和规模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一样,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二)经营场所不兼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符合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相关要求;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主要有:

  1.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2.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3.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浸泡消毒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5.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和存放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6.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7.配备的冰箱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分别存放在同一冰箱的不同冰室内,或者不同冰箱内均可)。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8.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9.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10.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配备顾客洗手设施。

  11.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配备专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或者油水分离器。

  12.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管理要求。

  (四)食品从业人员依法经食品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八、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品种有限制吗?

  有限制。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可以经营品种包括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具体如下表:

  (一)经营品种(限居民生活小区外)

经营品种 定义

  热食类   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

  热加工糕点   泛指各类热加工糕点类食品,包括面包、汉堡、热狗、饼干、匹萨等西式糕点,以及馒头、包子、粽子、油条、大饼、煎饼等中式糕点。

  自制饮品   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和冷冻饮品。

  (二)经营品种(各类场所)

经营品种 定义

  热食类(简单处理,不产油烟、异味、废气)   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成品至适合温度,允许有食品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操作。如:冷藏盒饭加热,冷冻(藏)料理包加热,冷冻(藏)热狗加热后表面加酱料等。

  蒸煮糕点   以蒸、煮方式加工,无煎炸、烘焙等工艺的糕点类食品,如:馒头、包子、粽子、馄饨、饺子、面条等。

  自制饮品   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和冷冻饮品。 

  同时,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等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用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未经检疫肉类,蚶类、炝虾等禁止生产经营生食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2.冷食类食品(如:冷菜)、冷加工糕点(如: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生食水产


责任编辑:Techoo-6
 推荐阅读

电脑版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1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