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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食品行业协会

2017/8/7 16:01:00 来源:网友

保定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保定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Bao Ding Food Trade Association。缩写:BDF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保定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食品行业社团组织,是由全市国有、民营、合资、外资、股份制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储藏、经营企业以及同行业科研、事业、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是为全市食品行业进行服务、协调、管理的行业性组织。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为社会提供安全、放心、环保、营养食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我市经济腾飞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保定市民政局和保定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保定市向阳北大街8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食品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实施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评行检,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二)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企业间、地区间生产经营关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研究食品行业的发展方向,市场发展趋势,消费结构变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建议。

(四)接受政府委托,拟订食品行业生产技术规范,协助企业制定产品质量企业标准。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监督。推荐行业内达到安全、放心、营养品牌产品。参与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为企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经济信息、企业管理、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六)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优秀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

(七)举办承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办好协会主办或联办的杂志、信息等刊物。向企业提供市场供求、产业政策、经营策略、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等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走势,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文明经营水平。

(八)举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信息发布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塑造品牌企业,扩大市场覆盖。

(九)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我市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和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合资和独资企业、科研、事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社团组织。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是从事食品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和业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实批准并发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会召开的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三)有权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四)有要求协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标准化生产经营服务。

(二)建立诚信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放心、营养食品。

(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七)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证牌,即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根据不同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出批评、警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二)有损会员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无故一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无故托欠会费,且经督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凡被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二年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等状况;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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