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方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概念:
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例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物品。例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及其它一般器具等。
易耗品:包括玻璃器皿、零配件及元器件等。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领用及保管工作,建立健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进帐目和日常领用记录帐簿,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录健全;定期清查,做到帐实相符;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需调离时必须办理账、物移交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及材料管理人员要清楚掌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根据需要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
第五条 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既要严格控制,又要做到方便领用。
对落实到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建立分户到人的物品登记簿,随时记录领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 学院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实行按实际需要报批的办法进行管理,即由各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等项目的实际需要,并结合上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编报年度购置计划,由教务处汇总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各实验室编报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购置计划,要根据实际需要认真做好核算,厉行节约,防止积压浪费,编制计划要做到有计划有依据。
第八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该经费,教务处对经费用向进行监督。
第九条
考虑到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全年购置计划可分学期实施,分学期完成的购置计划总金额不得超出年度计划指标,购置计划内的物品采购,由教务处监督实施,计划外的物品采购,教务处汇总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领用、报废、赔偿等按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加强管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存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单独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和提倡物品的回收和重复利用,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此办法,各实验室应制定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各环节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