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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7/8/28 13:07:00 来源:厦门网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㈢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㈥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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